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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进行验资吗

来自:龙达财税   发布时间:2017-04-03 15:22:00   浏览 :

  深圳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进行验资吗?


  变更股东不需要做验资报告,有股权转让书。新旧股东签字后工商局备案了即可生效。


  只有增资、税务登记、或者开分公司的时候用下验资报告复印件。企业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只在需要证明企业资金实际情况时,才做,一般公司成立时,涉及到注册资金问题,就要求要做验资报告,以后除了要改变注册资金,或者向其他政府部门或重要客户或新的投资人证明你们公司资金实力时,才需要做。


  根据征管流程的规定,变更股东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涉及登记注册类型变更的还需提供原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


  (4)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有关注册资本、投资状况变更的,需提供其章程修正案;是改制企业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文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外部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解散


  三、公司章程范本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出资的继承


  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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