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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率先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难题

来自:龙达财税   发布时间:2017-05-15 18:05:00   浏览 :

  来自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2011年,深圳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就有14095家,但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仅有5620宗。僵尸企业占用了市场管理资源,带来不少信用、债务风险,严重破坏市场自身的新陈代谢,困扰破产案件的审判。


  近年来,深圳中院积极推行小额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转换、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相互配套等措施,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清理僵尸企业审判模式,为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简易程序提高审判质效

  据了解,为提升僵尸案件审判效率、确保审理质量,深圳中院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固定审理模式、适用最短限期、采取便捷方式创设简易破产程序,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为:债务人不属于国有企业,且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存在巨额财产下落不明情形;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不存在重大维稳隐患。3个条件满足一项即可适用简易程序。


  深圳中院同时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应履行的程序,即应当向相关权利人进行告知和提示,合议庭应在破产立案审查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的由主审法官制作决定书,报合议庭审签。适用简易程序的破产案件,法官助理应在案件受理公告中载明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那些审理中发现确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深圳中院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清算案件继续审理。主审法官可以根据合议庭决定制作程序转换通知书,经合议庭签署后交法官助理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和相关权利人。


  创新管理人援助金制度

  无财产企业破产费用如何支付,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由于僵尸企业往往早已人去楼空,管理人接到法院指定后,不仅要白白付出劳动,而且要垫支诸如公告、邮寄、刻制公章、案件调查等相关费用,严重挫伤其投入破产工作的积极性。

  如果管理人援助制度不能正常实施,管理人制度亦无法正常运行,将严重影响破产制度的顺利推行和市场退出机制的健康运行,损害本地区市场的健康和活力。


  为解决无财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费用问题,深圳中院建立管理人援助资金制度。

  2012年,深圳中院多方呼吁,争取到财政每年拨付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破产管理人援助资金。同时在正常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留,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4%确定;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4.5%确定;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确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5.5%确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6%确定,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不提取援助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援助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

  深圳中院专门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了资金的申领、审批、标准和核销,为的是管好、用好这笔资金。


  出台意见促执行转破产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执行债权的执行案件应当转破产程序,这类案件可以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其中,被执行人为法人的相当部分属于僵尸企业。如何将在执行中发现的这些企业转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算使其退出市场,是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破产法实行当事人主义,破产程序的启动必须经当事人申请。2015年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给出了执行转破产路径,但再次明确应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才能启动。在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比较消极,要其主动同意转程序通常较难。

  针对这一问题,深圳中院出台关于执行不能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若干意见,为尽早发现和处理僵尸企业创造了良好条件。经过近1年的试行,已经处理16件执行转破产案件,从实践中积累了经验。


  行政司法配合解注销难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作为民事法律主体的资格即告终止,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由于无法注销或注销不及时,破产企业在向社会公开的工商登记信息依然存在,为市场主体判断企业实际状况带来很大困扰。破产企业无法注销,使得市场退出机制存在漏洞,市场主体的状态很不明确,严重影响市场判断,市场秩序受到很大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1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实践中,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除了法院裁定,还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一系列相关文件,其中,税务注销证明绝大多数管理人无法提供。


  据了解,税务注销证明是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破产企业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注销手续的证明文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企业的税务注销,需要由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税务审计。由于破产企业在账册编制、债务清偿比例及顺序、税款滞纳金的处理等问题上与一般企业有很大不同,破产企业的税务审计又没有统一可操作的规范,税务机关基本无法完成对破产企业的税务审计,导致管理人无法获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注销证明,从而无法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且僵尸企业一般均长期不运作,税务、财会资料缺失严重,更无法进行税务审计并形成结论。


  为解决这一问题,深圳中院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深圳市政府明确提出,破产程序终结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注销企业。其后,又与深圳市市场监督局确定,注销企业需要提供破产管理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破产管理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7项文件,在全国率先解决破产企业注销问题,为清理僵尸企业使其彻底退出市场畅通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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